3月11日,根据政府采购网公示,厦门弘宇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决定,对厦门弘宇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处罚。一医疗科学、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医疗科学,即人民币11750元(人民币235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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