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医疗”、“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开云网页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开云网页、对外投资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开云网页、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医疗科学、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医疗科学,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开云网页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开云网页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明,查阅会计师关于 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联席保荐机构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进度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联席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联席保荐机构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联席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