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开云网页。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月 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了《选举金磊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丽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金森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武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金灿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选举程琪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了《选举周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刘浩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选举曹贤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月 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于 2024年 1月 15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医疗科学,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了《选举王东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选举张艳芳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月 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月 31日 14点 0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东区华昌路 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3)内容一致医疗科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月 24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579,240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660,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04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金磊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王东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4年 1月 31日下午时 3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开云网页、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开云网页开云网页开云网页开云网页